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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付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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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线: 2398 6099
电邮: cert@chamber.org.hk

商付易 服务查询

请输入以下资料

条款及守则

  1. 「本会」指「香港总商会」。
  2. 「商付易咭」指由本会发出具备内置资料记忆功能之塑料咭。
  3. 「咭」指「商付易咭」。
  4. 「持咭人」指已向香港总商会登记,使用商付易的公司。
  5. 商付易只限咭上所示的公司使用。适用于缴付产地来源证、暂准进口证、商事证明、进出口报关及领事认证的费用。
  6. 使用商付易服务前,须由持咭人向本会办妥登记手续。
  7. 持咭人使用商付易支付申请费用或作帐户增值时,必须提供此咭与本会柜台职员。
  8. 持咭人不能使用商付易缴付单一申请的部分费用。
  9. 持咭人在开户时可选择以银行直接付款方式或以签发支票增值。当商付易帐户结余低于预选储值额一半时,本会将于选取银行直接付款方式增值的持咭人银行户口直接转帐相等如储值额之银码至商付易帐户内;其他持咭人则需在收到通知后以支票缴付储值额。
  10. 如帐户结余不足,本会职员有权拒绝持咭人使用该咭。
  11. 本会需就以商付易完成的每宗交易,即时向持咭人发出收据。持咭人于离开柜位前,应核对清楚每宗交易的资料是否正确。如有异议,持咭人须于同日提出,否则有关交易将视作正确论。
  12. 持咭人对以该咭进行的所有交易须负上责任。
  13. 本会只会保存六个月内的所有帐户交易记录,持咭人可随时于网上查核结单 (http://cert.chamber.org.hk)。
  14. 如商付易咭不幸遗失或损毁,持咭人应以书面通知本会,并向本会缴付港币100元,作为补发新咭之费用。
  15. 持咭人不得将使用商付易之权利转让或转售与第三者。
  16. 递交商付易申请后,如申请书上的资料有所变动,持咭人须以书面通知本会。
  17. 持咭人如要终止使用商付易,须以书面通知本会。本会将于收到通知后之一个月内,向持咭人退回其帐户内之余款(如有)。

二零一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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