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程結束後,持證人必須將整套暫准進口證文件交回本會,包括所有經海關驗證的存根,以及任何未使用的憑證及存根。此程序必須於暫准進口證到期日前完成。如無需進行補辦手續,保證金將於約十四個工作天內無息有條件退回予持證人。
如本會發現所交回的暫准進口證上有未解決的不符或遺漏,或使用人未能全部或部分將貨品再出口(即使持有報警紀錄),又或有任何海關機關懷疑文件涉及非法更改或調包貨品的情況,保證金將由簽發日起最多被扣留三十一個月,或至完成補辦程序為止。於此期間內如本會未收到任何來自海關的索償,保證金將於期滿後無息退回。
本會將就任何不規則情況或海關索償的補辦程序收取行政費。持證人亦可能需就相關海關的稅項、罰款或徵費承擔責任。